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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规范

金华市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规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代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律师代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四条 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条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六条 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律师代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注意区分交通事故性质,是否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单方交通事故抑或双方、多方交通事故,并针对不同类型提供咨询解答、制定代理方案。

第八条 代理可分为全过程事务委托代理和特定事务代理。特定事务代理包括但不限于:⑴代为调查、取证;⑵提供《个案分析咨询报告》;⑶参与交警事故处理阶段的督促;⑷办理伤残鉴定和误工、护理等鉴定申请;⑸提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执法监督申请;⑹参加当事人协商;⑺代为进行“交通肇事罪”刑事控告;(8)代理执行。

律师在办理伤残鉴定和误工、护理、营养等鉴定事务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指导、帮助当事人、鉴定机构变造、伪造鉴定证据。

律师在代理执行案件时,应及时把委托人的银行账号提供给法院,以方便法院将款项汇入委托人的账户。律师一般不代收执行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律师代收的,应当及时将收取的款项转交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委托人的款项,不得将款项交给非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条 律师原则上应要求当事人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因当事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办案律师可上门服务,不得由他人代办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 律师在案件受理接待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如当事人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接案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法律援助的,接待律师必须制作告知笔录,明确记载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交通事故案件可能涉及的事故责任认定 、城镇或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和误工营养护理期限等的司法鉴定,会存在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赔偿数额不确定等风险。

第十三条 律师代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等有关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律师代理费用不得违反收费管理规定,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浙价服[2011]212号)收取,如有特殊情况,需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的,须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意。 

原则上不允许风险代理收费,按案件不同可实行以下收费方式:

(1)按件收费。适用诉讼标的较低的常规交通事故案件。

(2)按照诉讼标的收费。适用诉讼标的较高的交通事故案件。

第三章 证据审查

第十五条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病假单、医药费清单、出院小结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事故现场勘测图、当事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车辆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伤残鉴定书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审查事故认定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未作当事人笔录的;  

(2)未作现场勘测图的;  

(3)未对肇事车辆性能进行检测的;  

(4)未作证人笔录的;  

(5)未查清当事人身份信息的;   

(6)未查清肇事车辆基本信息及车辆保险情况的;  

(7)适用法律不准确的;  

(8)有违法行为,但是与交通事故产生没有因果关系的。

第十七条 审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

(1)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

(2)鉴定书依据的检材(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3)鉴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4)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病史(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史书写规则》、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相抵触。

第四章 结案

    第十八条 律师应及时送达给委托人案件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九条 律师应在结案后及时帮助当事人办理退还诉讼费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认真撰写办案小结,及时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归档,卷宗内的材料必须齐全,包括立案审批表、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据材料、诉讼裁判文书、阅卷笔录、质证意见、代理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案卷材料应当反映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案件过程全貌。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必须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的庭审程序中、执行程序中的工作,如属本意见未尽事宜,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金华市律师办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业务,由金华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经金华市律师协会四届十二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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