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2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2020年1月1日—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请考核和上交书面材料,但仍需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由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二、年度检查考核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
三、年度检查考核方式、评定标准及等次
年度检查考核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中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同时对金华市律师协会就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审查。
实地检查依据金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评分标准的通知(试行)》(金市司〔2015〕53号)的要求,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分值作为评定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按照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四、年度检查考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1)(如实填写信息,表格每项内容不能有漏填,如有的表格中没有信息可填,则填“无”)。
(二)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总结报告包括:机构、人员、业务活动开展及上年度财务情况,律师执业表现,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以及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律师进社区(村)”等社会公益开展情况,要求如实、客观、全面填写,字数为2000字以上。报告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金华市律师行业收益、纳税情况表》(附件2)。
(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附件3)。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因司法部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有关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律师事务所如未进行财务审计,可以《金华市律师行业收益、纳税情况表》替代,由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以上材料各律师事务所均应一式一份装订成册,于2020年4月15日前报送各主管司法局。
五、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
(一)材料申报阶段(4月15日前)
律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总结本所2019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形成总结报告,向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报送年度考核申报材料(市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市局报送年度考核申报材料)。除提交书面考核材料外,各律师事务所还需登录“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考核—考核申报”栏目,上传各项年检考核材料(扫描制作成一份PDF文件后上传,文件大小限制在30M内)。
(二)材料初审阶段(4月30日前)
县(市、区)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查工作,在书面材料上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将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考核申报材料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8)一并报送市司法局。同时,各县(市、区)司法局登录平台进行网上审核,并通过管理平台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三)考核等次评定阶段(5月31日前)
市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评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后,在“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确认考核结果并加盖考核专用章。
律师事务所对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
六、应当暂缓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情形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并且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有其他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七、注销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市司法局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由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八、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把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作为监督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安排,精心组织好属地律所考核工作。同时,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市律协要求组织开展本所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要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作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加强律师自我约束的重要载体,不断夯实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的基础。
(二)各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系统数据库中本所律师和本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等基本信息(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平台上本所信息和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如有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行政许可、备案等手续。
若有律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申请或备案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各主管司法局应了解属地律所相关情况,并督促做好规范工作,该类情况汇总后一并报送市局。
(三)为保证“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信息的准确性,请各律师事务所仔细核对平台上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各项登记信息。需要变更和完善的,请根据修改权限,能自行修改的直接修改,不能修改的请填写《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机构信息更新表》(附件4)《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律师信息更新汇总表》(附件5)交主管司法局汇总上报,由市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司法厅修改。
(四)为保证“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上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上报至公示结束期间,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再提交律师流动的行政许可申请,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相关事项,请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配合。
(五)因执业证盖章已满需要换领新证的律师事务所及个人,请填写《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换发汇总表》(附件6)、《律师执业证书换发汇总表》(附件7)并附电子版。需更换律师执业证的,连同律师照片(二寸蓝底近照)在上交考核材料时一并附上,旧证暂时不上交,待新证领取时以旧换新。
(六)为避免执业(许可)证在考核期间上交给律所和律师执业带来不便,本次考核将以县(市、区)和市直所为单位采用集中盖章的方式,具体时间待考核公示结束时另行通知。
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联系人:吴雪花 叶剑兰 82468967 82237105
附件:1.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
2. 金华市律师行业收益、纳税情况表
3.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4. 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机构信
息更新汇总表
5. 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律师信
息更新汇总表
6.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换发汇总表
7. 律师执业证书换发汇总表
8.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汇总表
金华市司法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