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1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协各联络小组、义乌、永康分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浙律协[2011]14号文件等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1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主体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考核评定小组名单报当地律协分会或联络组备案,市直律师事务所报市律协备案。考核评定机构的人数控制在3-6人之间(执业律师在3人以下的事务所除外)。

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二、年度考核对象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另行通知。

三、年度考核时间

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20完成本所(本援助中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书面材料报至市律师协会;

县(市、区)司法局所属律师事务所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20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报本县(市、区)律协分会或联络组审查初评,由县(市、区)律协分会或联络组审查确定初评意见后,于422将事务所上报的书面材料送至市律师协会(可视工作进度以事务所为单位分批上报)。

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20完成本援助中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报本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初评,由县(市、区)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后,于422将援助中心上报的书面材料送至市律师协会。

四、年度考核内容

本次年度考核工作主要是对2010年度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具体包括: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

(五)履行个人会员义务情况、会费缴纳情况;

(六)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七)受到行政奖惩和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九)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情况,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遇到重大敏感事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的情况;

(十)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五、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情形的,为“称职”等次: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5.完成规定的培训;

6.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遇到重大敏感事件,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二)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基本称职”等次:

1.一次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批评、教育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 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训诫、通报批评行业处分的。

(三)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 两次以上(含两次)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或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

4.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师协会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标注“不称职”,并根据其存在的问题,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书面责令其改正;在整改期内暂保管其律师执业证。在全省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再教育培训。

律师在去年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今年又被评定为“不称职”的,除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再教育培训外,由市律师协会给予公开谴责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六、律师暂缓考核的情形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对该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并整改后再予考核。

律师在考核期间脱产学习、培训或因病暂停执业的,应当暂缓对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市律师协会收回其律师执业证,待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再予考核。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七、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

表格中的信息填写必须真实,不能有漏填、错填。如有的表格中没有信息可填,则填“无”,不能空,也不能用“/”。

考核年度内因变更执业机构转入现单位不足六个月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综合两所鉴定材料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二)年度执业情况总结。

考核登记表中的年度执业活动的个人总结报告要全面系统地反映执业律师全年执业活动、学习、培训、论文研讨、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社会公益等各方面的情况,字数不少于1000字,落款必须由执业律师本人签名。

(三)律师执业证(分批交到律师协会,具体时间视工作进度另行通知)。

(四)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记册及完成规定培训的证明。

(五)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律师应提交《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律师工作证、年度执业情况总结。

八、年度考核程序

(一)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就本人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

行总结,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书面履职报告和《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其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律师事务所应对登记表中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出具考核意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后,市直律师事务所报市律师协会,各县(市、区)所属律师事务所报县(市、区)律师协会分会或联络组。县(市、区)律师协会分会或联络组收到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确定考核初评意见,报市律师协会。

法律援助中心对本中心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其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主管司法局审查后,送市律师协会。

(三)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及初评意见后,进行审查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面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内部),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被考核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及期满后7日内,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律师协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

(五)市司法局经过备案审查,在律师执业证上备案考核结果,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对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律师,市司法局应当在其执业证“考核结果”栏上标注“因脱产学习、培训不评定考核等次”字样;对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律师,在其执业证“考核结果”栏上标注“因病暂停执业不评定考核等次”字样。

如市司法局对律师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市律师协会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六)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律师协会应将本区域内的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情况总结和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九、其他工作要求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市律师协会将其律师执业证、考核材料一并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

(二)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联系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转入前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并综合两所鉴定材料,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在整改期内参加完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再教育培训后,应当再次提出考核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为其进行评议考核;由市律师协会对其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查备案;通过考核的,市司法局在其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在“考核结果”栏标注“基本称职”字样。

(四)对于逾期不申报考核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将其《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收回上交市司法局,符合《行政许可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注销情形的,及时报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年度考核工作除提交书面的材料外,各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完成考核等次评定操作。

(六)为了保证律师管理平台上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考核期间,市局将暂停受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新设律师事务所等行政许可申请,待530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七)各县(市、区)司法局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在向县(市、区)律师协会分会或联络组报送本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年度执业总结等材料时,同时要报送本所的会费缴纳清单和会费减免人员名单、暂缓考核律师名单、注销律师名单、不称职律师名单(名单上都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七)各律师协会分会或联络组在完成本区域内执业律师考核材料报送工作后,于429日前汇总本区域暂缓考核律师名单、注销律师名单、不称职律师名单,电子文档报送市律师协会。

请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认真仔细做好各项考核工作,如提交市律协的材料不齐或逾期的,将参照“逾期不申报考核”的相关规定处理。考核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律师协会。

 

 

联系人:王晓凌、张兆平  联系电话:82237105  82237107

                                      82468039

金华律师内勤群:QQ96834116

附件:1.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要求双面打印)

           2.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要求双面打印)

32011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费缴清单

4会费减、免人员名单

5暂缓考核律师名单

6注销律师名单

7.不称职律师名单

    (以上附件可从神州律师网《关于做好2011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中下载)

  

                                  金华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会费清单和减免清单.doc 不称职律师名单.doc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doc 暂缓考核律师名单.do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