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各联络小组、义乌、永康分会:
2011年11月9日下发的《关于对协会会员在职学习获取高学位给予表彰奖励的通知》(金市律协[2011]28号)中,奖励对象为2011年6月17日(四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该文件)之后在职学习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个人会员(限专职律师),在此之前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不在奖励范围。
特此说明!
附件:《会员在职学习获取高学位奖励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