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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律协各联络组,义乌、永康分会:

现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定>的通知》(律发通〔20113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律师进行认真学习。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告知市律协。

 

附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定>的通知》(律发通〔201135号)

 

 

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律发通〔2011〕35号)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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