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律协各联络组,义乌、永康分会:
现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定>的通知》(律发通〔2011〕3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律师进行认真学习。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告知市律协。
附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定>的通知》(律发通〔2011〕35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