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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参加实习律师面试考核上报材料的补充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针对近期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对实习律师书面材料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为确保实习律师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指导老师审查和考核委员预审核时,请务必对实习律师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审核。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金华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上述规则,制定了《金华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方案》(已于2011517在金华律师内勤群共享中发布)。该方案第十条规定,申请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考核材料】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应当向市律协申请考核。申请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书一份;

2、实习证一份(复印件);

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一份(复印件);

4、二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5、实习人员登记表(贴二寸蓝底彩色照片)一份;

6、实习鉴定书;

7、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

8、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

其中第78项考核材料具体内容包括: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包括本数)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包括本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的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起草起诉状1份、记录庭审笔录1次、撰写代理词或辩护词1篇、进行风险告知活动3次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老师的点评。

9、考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增加的其他考核材料。

实习律师备妥上述资料后,交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进行预审核。预审核的内容包括:核对实习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实指导律师的点评为指导律师本人所书写;申请考核提交的材料已完整。

请各考核委员在审核实习律师提交的材料时,务必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如发现材料不完整的,请要求及时予以纠正。如审核无误,在预审核意见上签名。

此外,实习指导律师应以负责任的态度切实做好实习律师的业务指导工作。请实习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实务训练进行点评时,能根据实习律师的实务活动,尽量作准确且详尽的点评,并由实习指导律师本人签名。

特此通知。

金华市律师协会

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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