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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和省内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201211531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请考核和上交书面材料,但应当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二、年度考核时间

各律师事务所410向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报送年度执业考核的书面材料(市直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报送)。

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完成后,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425日前一并报市司法局。

三、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情况;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落实党建工作情况;律师事务所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

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主要是针对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但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情况的考核,包含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考核工作期间。

四、年度检查考核的方式

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如百分制考核等),综合评定考核意见。

五、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

(三)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各类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四)认真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五)开展律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活动;对律师执业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

(六)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

(七)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设立了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八)依法缴纳了税款;

(九)认真履行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十)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满足服务的要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十一)配有专职财会人员和行政人员;

(十二)对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其他整改要求,能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

(十三)认真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

(十四)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

(十五)履行了团体会员义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不按规定对执业律师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放任、纵容、袒护律师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完成对本所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的;

(七)不履行团体会员义务,不交纳律师协会会费的;

(八)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因律师事务所未达到“合格”等次标准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情形要求整改的意见,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律师事务所考核不能达到“合格”等次标准的,市司法局书面责令律师事务所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期限届满律师事务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六、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年度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1);

注:表格中的信息填写必须真实,不能有漏填、错填。如有的表格中没有信息可填,则填“无”,不能空,也不能用“/”。

(二)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总结报告(根据本文第五项要求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1101-2011年12月31核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无需审计)

(四)2011年度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司法部制表);

(五)纳税凭证(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七)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要求落实到每位聘用人员,可以是来自社保中心的清单;

(八)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九)本所律师执业证(待市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审查工作后另行通知提交);

(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该所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六)项内容如在财务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的,无需再提供其他相应凭证。

以上材料各律师事务所均一式一份装订成册。

七、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

(一)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依据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执业活动考核的规定,就本人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交考核申报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和规章的要求认真总结本所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依照考核标准对本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总结报告;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向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报送年度执业考核的书面材料(市直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报送)。

(三)县(市、区)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异议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完成后,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司法局。

(四)市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材料后,依照规定

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评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

市司法局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对县(市、区)司法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市、区)司法局重新进行审查。

(五)市司法局审查完成后将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面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公示期不少于7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批次公示)。

(六)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日起10日内向考核机关书面申请复查。考核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公示期满后,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结果,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分所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在报省厅备案的同时,将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司法局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局。

十、暂缓事项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暂缓进行年度考核: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并且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有其他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市司法局应当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十一、注销事项

(一)对律师事务所的注销:

1.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市司法局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由市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省厅办理注销手续。

2.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省厅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报刊、“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或者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等方式。

(二)对律师的注销:

律师符合注销条件,在年度考核后,由市司法局依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之规定,统一上报省厅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十二、其他工作要求

(一)执业律师十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其他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二)年度考核工作除提交书面的材料外,各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完成考核等次评定操作。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平台数据库本所律师和本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等情况(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平台上本所信息一致),变动情况应及时向省厅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对律师暂缓申请考核的,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对已转往非律师机构工作的和其他不参加考核的律师,应当抓紧办理注销手续。

(三)为了保证律师管理平台上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考核期间,市局将暂停受理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申请。请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配合。

(四)各县(市、区)司法局在完成本辖区律师事务所考核材料报送工作后,于525日前向市司法局书面报送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和组织本次律师执业活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的总结(书面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六)由于本次考核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仔细做好相关工作。如提交市局的材料不齐全或逾期的,将参照“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是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实现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防止考核手段流于形式,实事求是、细致认真做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在审核时,应着重对新设所、投诉或问题较多的律所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考核之前认真仔细学习金市司[2011]34号《关于2011年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以确保今年规范、及时完成考核任务。

联系人:王晓凌;联系电话:82468039  82237105

邮寄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11182楼,金华市律师协会。

 

附件: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要求双面打印)。

2、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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