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各联络小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深化警示教育,规范全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现将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和夏俊松律师的违规违纪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对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处理情况的通报
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设立于2009年2月9日,负责人王志春。该所在日常管理中松懈混乱,缺失有效的管理机制,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等违规情况。金华市司法局在调查核实后,于2012年8月31日依法对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作出了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的违法事实:
1、2011年2月至 4月期间,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为非本所执业的叶国辉律师出具9份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授权委托书。后叶国辉持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公函和委托书在兰溪市人民法院和兰溪市劳动仲裁委共代理了九起民事案件。
2、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4月11日、2011年4月18日、2011年6月4日、2011年8月10日先后4次接受廖某某、徐某某、刘某、张某等4名委托人的委托后,未办理收案登记手续。王志春律师向徐某某、刘某、张某等人共收取律师代理费 8000元,收取的费用未缴入律师事务所的统一收费结算帐户。2012年年初,该律师事务所补开收款收据,2012年8月8日补开正式发票。
3、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在徐某某案件一审委托代理终结后,又接受徐某某案件二审委托代理时,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也未进行收案登记,即由律师事务所直接对外开具用于代理此案件的公函和授权委托书。
4、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8月10日,先后7次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共计收取13000元律师代理费,均未缴入律师事务所的统一收费结算帐户,出具的均为收款收据。直至2012年8月8日,该律师事务所补开了正式发票。
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工作未能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必须的执业管理、业务收费与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该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十条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金华市司法局给予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该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以及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王志春作为该所的负责人,应对该所发生的上述违法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华市司法局给予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志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对夏俊松律师违规违纪处理情况的通报
夏俊松,男,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7200410883752。
2011 年10月19日,金华市司法局接到投诉人徐××投诉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夏俊松律师私自收费一事,后经查属实。金华市司法局于2011年12月30日对夏俊松律师作出了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夏俊松律师的违法事实:2011年2月18日,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指派夏俊松律师担任吴某某与周某某离婚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1000元。2011年2月15日,夏俊松律师收受委托人代理费4000元,向委托人出具收条一张。2月18日夏俊松将其中的1000元交由律师事务所财务入帐,剩余的3000元并未上交。在市司法局立案调查后,夏俊松于2011年11月2日退还委托人律师代理费4000元。
夏俊松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金华市司法局对夏俊松律师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要求
近两年来我市已连续发生多起因律师私自收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这不仅反映了个别律师严重缺失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职业荣誉感,也说明在我市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着教育不严、管理松懈、内部监督缺位等问题,尤其是一些律师事务所在日常运行中未能有效发挥其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内控制度缺失,办案公函的管理机制不健全。为此,要求市律协各联络小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下一步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贯彻落实通报精神,认真组织传达学习。
律协各联络小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组织全体所内工作人员学习通报内容和精神,加强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从严治所,规范管理。
2、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有不规范苗头的,要立即给予指出并纠正。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要及时上报。
二是进一步抓好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照《金华市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本所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和梳理,查找内部管理中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如收结案、收费、公函和公章管理等制度是否健全。
三是进一步完善年度执业律师考核工作。严格依照考核标准开展对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按文件要求客观公正地对本所的执业律师出具实事求是的考核意见,通过规范的考核机制督促律师规范执业。
3、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制度。
各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要对投诉事项做到件件有登记和回复,发现律师的执业行为存在瑕疵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警示谈话笔录,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对一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或执业律师品行不良、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协会将严格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从严作出处理并作行业通报。同时,将通过全市统一的百分制考核和律师事务所“星级”管理等措施,推动全市律师行业向管理更规范、执业更诚信、服务更优质的方向发展。
二O一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