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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材料的操作规范

金华市律师协会

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材料的操作规范

为规范金华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习考核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方可向金华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第二条 实习人员提出实习考核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华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出具的《预审核意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四)《实习人员登记表》(贴二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见附件一);

(五)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见附件二);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

(七)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见附件四);

(八)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台账》(见附件五);

(九)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检查指导意见》(见附件六);

(十)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见

附件七);

(十一)二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三条 本规范第二条第(四)项《实习人员登记表》,由实习人员负责填写(“主管律师协会意见”栏除外)。实习人员应当根据表中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在表上粘贴二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实习人员递交《实习人员登记表》时应当后附《实习申请表》。

第四条 本规范第二条第(五)项《实习鉴定书》,系对实习人员实习

期间品行表现和实务操作情况的综合性评定。按以下规范执行:

1、《实习鉴定书》由实习人员负责填写,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实习期间辅助办理的律师业务情况。“实习期间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情况”栏中所载明的内容应当是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本人亲自参与的实务训练项目,应当能够与《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中载明的内容相印证。

2、《实习鉴定书》中应当有实习人员撰写的“个人总结”。“个人总结”是实习人员对实习活动的全面反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品行表现、思想政治素质方面的总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总结;律师执业技能方面的总结等。“个人总结”应当由实习人员签名确认。个人总结字数不少于1000字。

3、实习人员填写完成上述内容后,应将《实习鉴定书》交由指导律师,由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完成实务训练任务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以及掌握律师执业技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签字确认。

指导律师出具审核意见的依据为《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实习台

账》、《检查指导意见》以及实习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

4、指导律师审核完毕后,实习人员应将《实习鉴定书》上交至所在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品行和执业能力作最终鉴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有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签名并加盖有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律师事务所出具鉴定意见的依据为《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

5、《实习鉴定书》可以手书的方式形成,也可以打印件的方式形成,但实习人员的“个人总结”、“指导律师意见”以及“实习律师事务所鉴定”等处的签名必须由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本人手书签名。

第五条 本规范第二条第(六)项《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系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实务训练的情况汇总表。按以下规范执行:

1、实习人员应当根据本规范第二条第(七)项《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的内容如实、全面地填写实务训练情况。

2、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实习人员实务训练的真实性、完成

实务训练的情况、实务训练的效果和质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

确认。

律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的依据为《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

3、《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的份数及编号。

第六条 本规范第二条第(七)项《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系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实务训练情况的具体记录,根据实习人员具体参与的律师实务活动制作而成。按以下规范执行:

1、实习人员负责详细记录实务训练的内容及基本情况。“训练内容”包括接待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卷归档操作、诉讼或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及其他实务六项。为便于考核,原则上一次训练时间进行一项

训练,如涉及多项训练内容的,各项内容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如系同一法律事务),且必须将多项训练内容的实务训练情况作详细描述。

2、“训练基本情况”是实习人员实务操作过程的详细记录,应当载明实务训练的名称(法律事务名称)、当事人情况及具体的操作过程。具体操作过程的记录中应当包括实务训练内容的简介、操作流程、心得体会等内容。当事人情况尽量用某某公司或张某某等替代表达。

3、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当次训练进行综合评价、出具点评意见并签字确认。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指导律师应当就实习人员训练内容的真实性、完成训练内容的情况、训练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及时地点评,并依照实习人员的表现给出综合评价等次。

指导律师点评可以是手写文字,也可以是打印文字,但必须由指导律师本人出具,指导律师对点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可以手书方式形成,也可以打印件的方式形成,但“实习人员(签名)”必须由实习人员本人手书,“指导律师(签名)”则必须由指导律师本人手书,不可以打印文字代替或者由实习人员、指导律师以外的人代签。

5、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包括本数)接待当事人

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包括本数)签订委托代

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的不少于3次(包括本数)整理案卷及

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

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起草起诉状1份、记录庭审笔录1次、撰写

代理词或辩护词1篇、进行风险告知活动3次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6、《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应当附相关训练内容的证明材料。证明

材料是指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法律文书、工作底稿、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当次训练形成的证明材料应当在《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特别情况说明”栏中予以注明,并附在其后。

7、实习人员应当按照训练时间的先后顺序对《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进行编号、排列。

第七条 本规范第二条第(八)项《实习台账》,系实习人员根据实务训练情况,按月整理形成的文字记录,是对实务训练情况的阶段性总结。按以下规范执行:

1、《实习台账》应当自实习人员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之日起,按月书写,至实习期满,共一十二份。

2、《实习台账》是实习人员对当月实务训练情况的小结,应当依照当月《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的内容进行整理并如实记录。

“实习内容”应当全面反映当月的实务训练内容,列明训练项目及次数。“实习过程”应当详细记录实习人员针对训练项目所采取的行为,开展的工作以及取得的结果。“实习体会”应当有感而发,针对当月实务训练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待解决提高的方面、已经掌握的技能方法等进行综合性的评述。

3、实习人员应将《实习台账》连同当月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在当月实习期满后五日内一并交指导律师检查审核。

《实习台账》“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当月《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的份数及编号,以方便指导律师查阅。

4、《实习台账》可以手书方式形成,也可以打印件的方式形成。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对《实习台账》进行编号。

第八条 本规范第二条第(九)项《检查指导意见》,系实习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情况按月进行检查并形成的文字记录。按以下规范执行:

1、《检查指导意见》根据实习人员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和《实习台账》的内容按月出具,至实习期满,共一十二份。

2、《检查指导意见》中“实习内容”应当与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台账》中的“实习内容”相一致,由实习人员填写完毕后交指导律师检查。

“检查意见”由指导律师出具,通过书面检查实习人员提交的当月《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实习台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结合实务训练过程中实习人员的行为、品行表现给出综合性意见。“检查意见”中应当着重点明实习人员在实务训练过程中已经掌握的知识、技能,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等方面的内容。

“指导意见”由指导律师出具并签字确认,其是在“检查意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优化方案或者其他有利于实习人员成长的其他意见措施。

在实习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指导律师应当着重对实习人员制作的法律文书进行检查,严格要求,规范执行。

3、《检查指导意见》可以手书方式形成,也可以打印件的方式形成,但“指导律师签名”必须由指导律师本人手书签名。

4、《检查指导意见》应当按照《实习台账》的编号号码进行编号,“备注”栏中则应当注明当月《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和《实习台账》的份数及编号,以方便律师事务所查阅审核。

5、指导律师应当客观、及时地出具《检查指导意见》,并在实习人员实习每满一个季度时,将实习人员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实习台账》以及《检查指导意见》一并上交至所在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情况进行季度考核,并出具《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规范第二条第(十)项《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由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系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情况的季度性考核。按以下规范执行:

1、《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根据实习人员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实习台账》以及指导律师的《检查指导意见》的内容,按季度出具,至实习期满,共四份。

 2、《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中“实习内容”由实习人员填写,应当如实、全面的反映本季度的实务训练情况,且能够与本季度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相印证。

“审核意见”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实习人员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和《实习台账》以及指导律师出具的《检查指导意见》等内容,并结合实习人员在所期间的品行、行为表现,就实习人员实务训练完成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情况等给出的综合性评定意见。

“实习效果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是否已经符合实习要求、达到实习效果给出的鉴定性意见。根据实习人员完成情况不同,分为“全部完成”、“基本完成”、“部分完成”、“未完成”四个等次。

3、《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可以手书方式形成,也可以打印件的方式形成,但“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必须由主任本人手书签名。

4、《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按季度进行编号,“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当季度《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实习台账》以及《检查指导意见》的份数和编号,以方便金华市律师协会的查阅审核。

5、《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在《实习鉴定书》和《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中出具鉴定和审核意见的唯一依据。

第十条 实习人员的考核材料应当先经金华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的预审核。

预审核的内容包括:核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核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核实指导律师的点评是否为指导律师本人所书写;根据本规范核对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

经预审核,如发现实习人员的考核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退回实习人员补正。实习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补正后,应当再次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进行预审核。如经审核无误的,负责预审核的委员应当在《预审核意见》上手书签名。

预审核通过之后,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方可向金华市律师协会提交实习考核材料。

第十一条 装订要求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将相关材料装订成

册。其中,《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应当与《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一并装订;实习人员《实习台账》、指导律师出具的《检查指导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应当按照形成时间,以一个季度为单位,以“三三一”的顺序(即三个月的《实习台账》、三个月的《检查指导意见》和一个季度的《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装订。

第十二条 金华市律师协会分别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每次考核的前一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为实习考核材料提交期。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提交期限当月的3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金华市律师协会提交实习考核材料。

实习考核材料提交地址为:金华市双龙南街11182楼金华市律师协会。

第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一个月”,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按30日计算。

本规范所称的“一个季度”,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按三个月计算。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应交材料范本

 

附件一:《实习人员登记表》

附件二:《实习鉴定书》

附件三:《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

附件四:《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

附件五:《实习台账》

附件六:《检查指导意见》

附件七:《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

 

 

 


范本.doc 预审核意见.doc 附件一:实习人员登记表.doc 附件二:实习鉴定书.doc 附件三: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四: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doc 附件五:实习台账.doc 附件六:实习指导律师检查指导意见.doc 附件七: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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