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协联络小组(分会):
2012年11月,司法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商标局备案。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方便律师事务所尽快完成备案工作,及时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全国律协下发了《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律发通〔2012〕69号),现予转发。
请各律协联络小组(分会)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所辖律师事务所认真填报《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由各律协联络小组(分会)按要求汇总、填制《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信息汇总表》(附件二),并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加盖联络小组(分会)公章的信息汇总表(书面版与电子版)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备案申请书、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律协秘书处。
联系人:小叶,电话:82237105,传真:82237103,
E-mail:1791218582@qq.com
金华市律师协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
附件二:《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