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协各联络小组(分会):
现就做好全市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义乌市司法局和义乌市律师协会负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的范围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二)在我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备案审查。
二、年度考核的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
三、年度考核的内容及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按照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按照《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四、年度考核的方式
年度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所掌握的情况,评定考核意见。
六、年度考核的主体
(一)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机构,负责组织对本所(中心)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二)县(市、区)律师协会联络组(分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初审。
市律师协会直接负责市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初审。
市局和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对其所属的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初审。
(三)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将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局备案。
(四)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
市局直接负责市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
(五)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市律师协会就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七、年度考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年度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
表格中的信息填写必须真实,不能有漏填、错填。如有的表格中没有信息可填,则填“无”。
2、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2年10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核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无需审计)。
4、2012年度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司法部制表)。
5、纳税凭证(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7、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要求落实到每位聘用人员,可以是来自社保中心的清单。
8、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9、本所律师执业证(待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审查工作后另行通知提交)。
10、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该所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六)项内容如在财务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的,无需再提供其他相应凭证。
以上材料各律师事务所均应一式一份装订成册,于2013年3月10日前报送各主管司法局。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法律援助律师填写《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表格中的信息填写必须真实,不能有漏填、错填。如有的表格中没有信息可填,则填“无”。
考核登记表中的年度执业活动的个人总结报告要全面系统地反映执业律师全年执业活动、学习、培训、论文研讨、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社会公益等各方面的情况,字数不少于1000字,落款必须由执业律师本人签名。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3、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记册及完成规定培训的证明。
5、《律师执业证》原件(分批交到律师协会,具体时间视考核工作的进度另行通知)。
6、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申请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就本人2012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考核申报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对其考核申报材料上的信息进行核对,提出考核意见。
法律援助中心对本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对其考核申报材料上的信息进行核对,提供考核意见,报主管司法局初审后,于2013年3月25日前报市律师协会。
(三)律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总结本所2012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形成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于2013年3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协会联络组(分会)报送年度考核申报材料。
市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市局、市律师协会报送年度考核申报材料。
(四)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协会联络组(分会)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考核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考核申报材料,于2013年3月25日前一并报送市局、市律师协会。
(五)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材料及考核结果报市局备案审查。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复议。
(六)市局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材料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审查,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
律师事务所对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
(七)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经公示期满、确定后,市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通知律师事务所提交本所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九、其他工作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参加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当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市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二)2013年1月1日以后获准执业的律师无需参加2013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获准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2013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由市局在其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
(三)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向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并按要求整改后,再予考核。
(五)年度考核工作除提交书面材料外,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协会联络组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同时完成等次评定等操作。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库本所律师和本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等情况。如有变动情况,应当及时经市局向省厅办理变更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六)为了保证“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考核期间,建议各律师事务所(包括本所人员)不再提交新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备案申请,待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备案事项。
年度考核工作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年度考核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局、市律师协会。
联系人:王晓凌、叶剑兰
联系电话:82468039 82237105
邮寄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1118号2楼,金华市律师协会。
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律师协会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