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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3年度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13年度

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协各联络小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经局领导、律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举办2013年度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实习律师。

二、培训时间、内容、课时、地点:

(一)本次培训分集中面授和分组讨论形式进行。

(二)集中面授安排如下:

时间

授课内容

授课人

课时

11月2日上午8:30-11:30

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解析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应秀良

4

11月2日下午

12:30-16:30

刑事案件中律师权益的保护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永红

4

11月3日上午8:30-11:30

公司股权转让和交易

浙师大法政学院

副院长、博士梁开银

4

11月3日下午

12:30-16:30

律师从业中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问题

市司法局副局长朱高瞻省律协副会长陈雄武

4

11月4日全天

对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本所全体律师开展自查互评活动

各事务所主任

8

11月5日全天

讨论新刑诉法修改相关问题

各事务所主任

8

11月6日全天

讨论民诉法修改相关问题

各事务所主任

8

(三)授课地点: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剧院(地址:金华市婺州街1188号)    

(四)就餐地点:凡朋餐厅。 

(五)分组讨论以所为单位进行,时间应保证三天。

三、培训课时完成要求: 

(一)全程参加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组织的本次年度继续教育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全部继续教育到课凭证。 

(二)培训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1、按浙律协[2013]20号文件和金市律协[2013]12号文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执业律师,网络培训的成绩必须达到文件的考核要求,并且在线学习总学时必须达到《浙江省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定》中所规定的40课时要求。

2、参加研究生以上学历性学习或在职法律硕士学习的;

3、参加各类高校及社会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种非学历性的学习,学时在160课时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4、参加经省律师协会认可、承认其继续教育培训效力的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达到规定时间,取得结业证书的;

5、参加金华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培训活动达到2天课时的(不足2天的,仍需参加本次培训);

6、其它经省律协认定可视为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人员如不参加本次培训,各律师事务所在报送培训人员名单时,必须单独作出说明,并附相关证明。

四、培训费用及报名:

(一)培训费用每人200元,各所代为收取。

    (二)报到与缴费

1、培训报到以所为单位进行,上交培训人员清册、交纳培训费,统一领取培训资料及餐券。不办理律师个人的报到手续。

2、时间:11月1日下午1:00-5:00。
    3、地点:如意门大酒店(市政府边上)。

五、培训纪律:

(一)鉴于参训人员较多,请各县(市、区)律管科长带队组织并督促本辖区内执业律师全程参加本次教育培训课程,市直各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组织好本所参训人员准时到课,不得缺席、迟到和早退,对于本次培训的到课情况和培训纪律市律协将视情作出通报。

(二)“2013年度律师继续教育到课凭证”是本次培训到课的重要书面凭证,共四份。分别在培训现场以随机确定时间(课前、课中或课后)的方式进行发放。因迟到或早退而在规定时段内(发放时间为半小时)未领到到课凭证的,视为未到课,不予补发。

(三)因参训人员较多请务必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课堂安静,手机关机或改为振动方式。

(四)参训人员确有急事无法参加继续教育的,必须在提前1天向市局律管处提交请假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原始凭证,经市局律管处核实并同意后方可。培训现场不受理书面请假的申请报告。对获准请假的人员协会另行安排时间补课。

六、其它事项:

(一)每位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及时将在听课中领取的四份到课凭证粘贴到《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中的指定位置,用于年度考核和备查。在下年度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考核时必须提交《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

(二)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情况是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必备内容。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律师,将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如执业律师因无法提供“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及完成规定培训的证明”将不受理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申报手续。实习律师取得的培训到课凭证是申领律师执业证必须的申报材料。

)各县(市、区)带队的律管科长由市律协安排住宿,地点另行通知。

)在本次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市局和律协将安排不同的时间、地点对参加培训的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一次抽查考试,抽查考试结果不合格的视为未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届时需统一参加补课。抽查考试的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附件 1.各律师事务所继续教育人员名单

     2.培训及用餐地点示意图

 

 

 

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律师协会

 

                         2013年10月30日

 

 


XX所继续教育人员名单.doc 培训及用餐地点示意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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