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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联络小组(分会)各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5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的范围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二)在我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备案审查。

二、年度考核的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

三、年度考核的内容及等次

(一)按照《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和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按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律师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四、年度考核的方式

年度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所掌握的情况,评定考核意见。

、年度考核的主体

(一)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机构,负责组织对本所(中心)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二)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分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初审。

市律师协会直接负责市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初审。

市局和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对其所属的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初审。

(三)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将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局备案。

(四)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

市局直接负责市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

(五)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市律师协会就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年度考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见附件1)

表格中的信息填写必须真实,不能有漏填、错填。如有的表格中没有信息可填,则填“无”。

2、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4年10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核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不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但应当提供年度财务报表)。

4、2014年度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司法部制表)。

5、纳税凭证(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7、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要求落实到每位聘用人员,可以是来自社保中心的清单。

8、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9、本所律师执业证(待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审查工作后另行通知提交)。

10、暂缓考核律师名单(见附件2);

11、注销律师名单(见附件3);

12、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该所提供的其它材料。

上述第5项、第6项内容如在财务审计报告中有真实反应的,无需再提供其他凭证。

以上材料各律师事务所均应一式一份装订成册,于2015年3月24日前报送各主管司法局。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4)。

针对近几年律师个人总结部分存在内容雷同、敷衍了事,非本人填写等情况,省律协对该表进行简化,将律师个人总结分散到相应版块。请务必认真详实的填写执业律师全年执业活动、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业务重大事项报告等各方面的情况不能有漏填、错填。如有的表格中没有信息可填,则填“无”。

简化后的新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从2015年开始使用,旧版表格同时废止。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3、完成律师继续教育规定培训的相关证明。

4、《律师执业证》原件(分批交到律师协会,具体时间视考核工作的进度另行通知)。

5、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提交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5)。

、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申请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就本人2014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于2015315日前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考核申报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对其考核申报材料上的信息进行核对,提出考核意见,2015年3月24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分会)报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对本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对其考核申报材料上的信息进行核对,提供考核意见,报主管司法局初审后,报市律师协会。

(三)律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总结本所2014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形成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于2015年3月24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分会)报送年度考核申报材料。

市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市局、市律师协会报送年度考核申报材料。

(四)县(市、区)司法局、律协联络(分会)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考核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考核申报材料,于2015年3月30前一并报送市局、市律师协会。

(五)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材料及考核结果报市局备案审查。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复议。

(六)市局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材料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审查,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

律师事务所对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

(七)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经公示期满、确定后,市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通知律师事务所提交本所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其他工作要求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参加2015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当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市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二)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准执业的律师无需参加2015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获准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2015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由市局在其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

(三)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向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并按要求整改后,再予考核。

(五)年度考核工作除提交书面材料外,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协联络(分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同时完成等次评定等操作。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库本所律师和本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等情况。如有变动情况,应当及时经市局向省厅办理变更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六)为了保证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考核期间,建议各律师事务所(包括本所人员)不再提交新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备案申请,待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备案事项。

年度考核工作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年度考核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局、市律师协会。

联系人:王晓凌、叶剑兰

联系电话:82468039  82237105 

邮寄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1118号2楼,金华市律师协会。

 

 

 

 

 

 

 

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律师协会

 

2015212日


考核文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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