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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律师服务“五水共治”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协各联络小组(分会)、义乌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金华律师服务“五水共治”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服务“五水共治”法律顾问业务中参照执行。

 

 

金华市司法             金华市律师协

2014325

 

 

金华律师服务“五水共治”

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为积极响应金华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战略决策,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法律顾问服务“五水共治”的业务水平,助推“五水共治”各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法律顾问工作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顾问律师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律师在“五水共治”中肩负的责任,准确理解和把握金华市委市政府关于“五水共治”的战略决策,全面掌握与“五水共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积极投身“五水共治”专项法律服务活动。

第二条  顾问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五水共治”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探索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要优化法律服务模式,创新法律服务方式,将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充分体现在法律顾问工作中。

第三条  顾问律师在“五水共治”法律服务工作中,要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引导顾问单位依法行使权利,依法表达诉求,尊重通过法律程序达成的结果;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五水共治”中的矛盾。

第四条  顾问律师在履行法律宣传义务时,重点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的规定、政策,市(县、区)关于“五水共治”的实施政策等内容。

第五条  顾问律师遇到“五水共治”重大疑难法律问题时,应及时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以保证服务质量。同时顾问律师应建立工作日记,对涉及“五水共治”的内容予以全面记载,并及时上报典型事例、数据信息。

第六条  本指引适用律师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农村法律顾问时,涉及“五水共治”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  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  应政府要求,参与论证有关“五水共治”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依委托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的“五水共治”相关工作,进行事前审查,提供法律依据和实施法律意见。帮助顾问单位防范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提供处置突发事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

第九条  受政府委托,在以政府为民事主体的“五水共治”建设管理项目中,为承包、发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在参与相关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等工作中,认真审查合同主体、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履行中及时预判和分析合同法律风险,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妥善解决相关合同纠纷。

第十条  受政府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依法处理涉及“五水共治”的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解答信访群众的法律咨询并妥善加以引导。

第十一条  协助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及“五水共治”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务,对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为顾问单位整理汇编关于“五水共治”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

第十三条  接受政府各部门、人员的法律咨询,有针对性进行“五水共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管理、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第十四条  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事故、纠纷,依照政府委派,从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办案策略,力争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第三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企业新项目立项阶段涉及“五水共治”内容的,应当对该部分内容依法作出充分提示,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企业新项目、技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五水共治”内容的,应当适时提醒和监督,保证项目的合法性。

第十七条  企业项目验收时,结合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环评报告,适时提醒企业对该部分内容予以高度重视。

第十八条  对企业原生产项目进行体检,如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或排污管道没有与政府污水集中处理管道连接的,建议其添置污水处理设施或申请连接政府污水集中处理管道,做到依法排污。

第十九条  应当告知企业依法、依规、及时、全额缴纳排污费。在相关法律文件审查时,结合“五水共治”政策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及时全面告知违法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顾问企业涉及的环境保护、防洪排涝、污水处理、供水合同、水务纠纷等,应及时尽职代理,既要维护企业法人的水资源利用权利,也要督促企业法人守法生产经营,积极支持政府依法治水。

第二十一条  在顾问企业有针对性开展“五水共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以案说法法制宣传等活动,增强企业管理者、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  顾问企业因“五水共治”涉诉,顾问律师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律师事务所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报告。

第四章  农村法律顾问

第二十三条  为村民委员会制定“五水共治”实施规划、污染防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引导村民通过相关程序,明确把有关“五水共治”的具体规定载入“村规民约”中,使之成为村民自治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要求,参与村民委员会涉及“五水共治”建设项目或合同的谈判、签约活动,协助起草、修改和审核有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六条  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五水共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每年为村民开展至少两场“五水共治”法律咨询或法制讲座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协助和指导村民委员会调解组织开展“五水共治”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引导村民对周边的非法排污及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向村民提出倡议:切实做好生活垃圾的简单分类和减量,不乱扔乱倒;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主动将生活污水排放管道接入主管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减少农业生产污染;自觉做好禽畜养殖污染的治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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