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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印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开展实习人员(指“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金华市范围内(义乌除外)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工作主体

    金华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浙江省律师协会的授权,负责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及其下设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

考核小组成员由律师协会在具备执业条件,品行优良,执业经验及指导实习工作经验丰富的律师中聘任。

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组成。必要时考核委员会可以划分若干小组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

第二条 考核申请的提出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市律师协会分别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每次考核的前一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为实习考核材料提交期。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提交期限当月的3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市律师协会提交实习考核材料。

    实习考核材料提交地址为:金华市双龙南街1118号2楼金华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市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市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三条 申请考核应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

    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实习考核材料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实习考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三)《实习人员登记表》(贴二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四) 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

    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台账》具体内容包括:

    (1)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包括本数)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实习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包括本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实习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的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实习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实习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起草起诉状1份、记录庭审笔录1次、撰写代理词或辩护词1篇、进行风险告知活动3次的活动记录以及实习指导老师的点评。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检查指导意见》;

    )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检查指导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其中,《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应当与《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一并装订;实习人员《实习台账》、指导律师出具的《检查指导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应当按照形成时间,以一个季度为单位,以“三三一”的顺序(即三个月的《实习台账》、三个月的《检查指导意见》和一个季度的《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装订。

     考核范围

实习人员实习考核的范围包括政治素质、操守品行、执业基本技能和实习表现。

    对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应当具有的职业观、价值观;

    (五)律师应当负有社会责任感。

    对操守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个人行为品行是否存在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

    (二)对律师职业道德与基本执业纪律相关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律师应当具备的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为前述第(一)项所述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1、实习人员曾发表过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6、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对基本技能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二)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三)执业风险防范意识和纪律、规范掌握程度;

    (四)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五)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对实习期间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试题由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出题。

    第五条 考核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实习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的委员或者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一)是参加当期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考核程序

一、书面审查

   (一)书面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实习人员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实习总结是否少于3000字;

    3、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包括集中培训参加情况、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实习台账、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等;

    4、是否存在本细则第八条第三款(三)至(二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考核委员会对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考核材料基本符合《省管理办法》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2、考核材料不符合《省管理办法》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充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补充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考核时间。

   3、考核材料不符合《省管理办法》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充或者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面试考核

1. 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工作。面试考核小组成员三人以上单数

2、市律师协会应当在面试考核七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形式、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通知可采取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3、 面试考核人员应在面试考核开始前认真细致审阅实习考核材料,有针对性地就第条规定的考核范围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进行认定。

4、 面试考核具体程序为:

    1实习人员向面试考核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2)面试考核人员根据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结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面试考核人员的提问的内容,可以不受限于实习考核材料的内容范围。

3)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公示

对通过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律师协会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所在律师事务所等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考核标准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评分标准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另行制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考核合格: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实习人员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存在本办法第(二)、3项规定的情形即实习人员实习考核材料书面审查不合格

(二)面试考核不合格;

    )发表过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因违规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十)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十)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十)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十)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十)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私自以律师名义承办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十)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十)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十)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二十)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二十)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延长实习期

    申请人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金华市协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决定,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一)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结果与其提交的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内容不一致,不能证明其实际的实习活动内容的;

    (二)实习人员缺乏对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知识的了解的;

    (二)实习人员缺乏基本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意识和纪律、规范知识的;

    (四)实习人员的语言文字表达、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未能达到执业律师应有水准,有待于提高的;

    (五)实习人员的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与律师执业综合素质要求不符的;

    (六)由两名(或以上)考核小组成员提出延长实习期建议的;

    (七)经实习考核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决定延长实习期的。

    实习人员可在延长实习期满后,重新申请考核。

    对于延长实习期满后,重新申请考核的,考核委员会可以酌情要求实习指导律师到场,向考核面试小组说明具体指导的实习内容与实习效果评价。

 经审核发现实习人员的材料弄虚作假的,实习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对实习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工作提出警示;情节严重的,律师协会可暂停其接受实习人员的资格。

第十 本细则所称的“一个月”,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按30日计算。

细则所称的“一个季度”,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按三个月计算。

    十二 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 本实施细则自金华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浙江省律师协会备案之日起施行。

第十 金华市律师协会颁布的《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材料的操作规范》、《金华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应交材料范本

 

附件一:《实习人员登记表》

附件二:《实习鉴定书》

附件三:《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

附件四:《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

附件五:《实习台账》

附件六:《检查指导意见》

附件七:《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

 

 

 


范本.docx 附件1:实习人员登记表.docx 附件2:实习鉴定书.docx 附件3: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docx 附件4: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docx 附件5:实习台账.doc 附件6:实习指导律师检查指导意见.doc 附件7:实习律师台账审核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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