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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实习人员考核考官的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是对在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工作的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在金华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面试考核考官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应受市律协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面试考核考官的工作机构为考核委员会,在工作时可分成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条  面试考核考官由考核委员会原则上在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中选定。

每组面试考核主考官由考核委员会面试考核考官中确定。考核主考官负责本组面试考核工作。

第五条  面试考核考官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六条  每一期需要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时,考核考官由其自愿报名或者由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面试考核考官的任职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二)专职执业八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律师职称,或虽未取得中级律师职称,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公正廉洁,热心参与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保证一定的考核工作时间;

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八条  考核考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考核考官资格自动取消

(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

(二)在实习人员考核、调查中徇私舞弊的;

(三)未通过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的;

(四)一年中没有一次参加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

第九条  考核考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条  面试考核考官在参加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时,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面试考核考官(以下简称“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已经参加考核工作的应当立即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与利害关系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利害关系人或者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核工作公正进行的。

第十二条  对于提出回避的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决定作出后立即书面通知提出申请回避的考官、利害关系人,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在回避申请被书面批准之前,考核考官不停止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的其他工作程序和规则,按全国、省、市律协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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