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准予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一年;
(二)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为合格;
(三)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五)未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虽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已满三年;
(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或虽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但处罚期已满二年。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四条 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待遇及相关费用的安排;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和承诺。
《实习协议》自金华市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建立实习台帐,律师事务所每季度审核台帐并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效果出具意见。
实习台帐主要记录实习人员的实习项目、内容、过程、体会。可采用电子文档式,也可使用订本式。
第六条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实务训练;
(二)建立实习人员考勤和实习内容登记制度;
(三)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四)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五)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六)负责实习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对实习活动除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职责外,还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建立实习人员考勤和实习内容登记制度;
(二)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三)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四)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九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金华市律师协会。金华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六)其它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发表过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规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四)、(五)项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实习人员能证明其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两名执业十五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当地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良好的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华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已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或因律师事务所发生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而被市律师协会取消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原律师事务所应在十五日内向金华市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同时将实习人员的实习台帐、评估记录和实习考核情况上报市律师协会移交新接收实习人员事务所,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转所的,应当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实习证,重新办理申请实习登记手续,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以及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均应通过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报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
经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暂停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待暂停事由结束后,实习期限继续计算。
暂停实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准予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程序和规则,按全国、省、市律协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