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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律师协会准予指导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准予指导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的管理活动,保障实习人员的实习质量和秩序,提升实习人员的律师业务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

(二)专职律师;

(三)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历;

(四)具有中级以上律师职称,或虽未取得中级律师职称,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五)近五年内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为称职;

(六)近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指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律师执业观;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及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律师执业观、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六)其他应由实习指导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建立实习台帐,实习指导律师每月检查台帐并签署指导意见。

实习台帐主要记录实习人员每天的实习项目、内容、过程、体会。可采用电子文档式,也可使用订本式。

    第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从事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更换实习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

(二)指导律师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三)指导律师涉嫌违法犯罪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指导律师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七)经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律师事务所同意为实习人员更换指导律师的,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市律师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市律师协会应在收到申请更换材料后的十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的,同意更换实习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情节严重的,实习指导律师在停止实习指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指导实习人员: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其他工作程序和规则,按全国、省、市律协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请表


附件: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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