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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律师协会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各联络组(分会)、义乌市律师协会:

《金华市律师协会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经市律协五届常务理事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各联络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律协。

 

 

                              金华市律师协会

                              2017年8月8日

 

 

 

金华市律师协会

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7722金华市律师协会第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

 

近几年来,金华市个人律师事务所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局面,截止2017年6月底,我市个人律师事务所已达到86家,占我市律师事务所总数的47.78%。与此同时,我市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也存在着分布不合理、发展不均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而且制约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促进律师业稳步发展,根据司法部2016年最新修订《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设立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金华市司法局《关于实施“名所名品名律师”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我市和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二、鼓励律师在乡村社区、偏远或欠发达地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法律许可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是为了律师业更好地满足法律服务的多样化与差异化需求,促进律师走入乡村、社区,方便群众“打官司”等法律服务需求,弥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不足。因此,个人律师事务所应立足分布在乡村社区、偏远或欠发达地区,而且在发展数量上要与律师事务所总量保持一定均衡比例。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个人出资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切实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和会员义务。

四、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区律师业发展情况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资源分布、均衡性、事务所设立条件与业务发展方向、设立人管理素质等进行行业评估工作,评估意见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参考。

五、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就其设所意图、发展计划、专业方向等情况配合接受律师协会的沟通面谈,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就其运行风险、章程制定、内部管理、设立人管理职责、执业纪律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原则上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级律师以上)。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位置面积、功能应满足市场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且有不少于三名执业律师。

八、推动个人律师事务所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鼓励和支持他们发展成为精品所和专业所,引导和协调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人律师事务所通过合并重组适时转型发展为合伙律师事务所。

九、原则上全市除磐安县城外,其他市、县的主城区范围内不再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十、各地要高度重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问题,认真做好相关行业管理工作。要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协调律师在本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的区域内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努力实现本地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合理分布,比例均衡,协同发展。

十一、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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