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1年7月23日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24年2月6日七届三次理事会修订

规范金华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金华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华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实行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管理形式。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由会长负责,接受金华市民政局、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协会日常性的资金收支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协会的所有财务收支,均应如实列入账目。

第五条 协会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银行账户和资金不准出借、出租。

第六条 协会财务的管理应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惠及会员、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协会设立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负责资产与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核算。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律师协会的主要资金来源为:

1、会费收入;

2、有关部门拨款;

3、社会捐赠;

4、其他收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协会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有:

1、向省律协缴纳会费支出;

2、秘书处日常办公支出;

3、党建工作支出;

4、日常接待支出;

5、宣传活动支出;

6、对外交流支出;

7、会员的奖励支出;

8、协会工作人员薪金支出;

9、各类培训和资料支出;

10、网站以及刊物编辑支出;

11、会员福利、文体活动支出;

12、各种会议支出,包括: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议及业务研讨会等;

13、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与会员奖惩工作支出;

14、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支出;

15、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购置、维修等支出;

16、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17、会员的慰问和关爱补助支出;

18、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应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一万元以下的开支由会长决定;

2、超过一万元至万元以下的开支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3、超过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的开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4、超过十万元的开支由理事会决定。

已列入年度工作项目的开支不受上述审批权限的限制,由秘书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严格凭证审查,协会的支出凭证需由经办人签字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第十三条 协会实行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单项项目预算报批制度。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根据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安排进行活动时,应向秘书处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活动项目、时间、地点、规模、经费预算等,秘书处审查后按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六条 因出差等工作原因,需临时借款的,需报秘书处审核经会长审批;有特殊紧急情况的,会长授权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代行签批。

第十七条 差旅费等应严格按金华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务活动交通及食宿经费使用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专职出纳一名、兼职会计一名。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由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务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1、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2、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3、财产登记是否完整;

4、各项收入是否合理,是否全部入帐;

5、依照财务制度应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每一年度终了时,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交财务收支报告,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授权常务理事会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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