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律师协会正、副会长年终述职制度

(2011年10月28日经市律协四届三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金华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任职的使命感、责任心,促使其勤勉尽责,切实为金华律师做好服务工作,推动金华律师业更快更好的发展,根据《金华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长、副会长年终应向理事会述职。

第二条  述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履行协会职务,谋划工作思路、工作方案等情况;

(二)完成分管工作以及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情况;

(三)从行业协会领导的角度,提升自己的政治素质以及执业理念,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四)在日常活动中为扩大律师影响、提升律师社会形象、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等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五)对协会以及所在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述职人认为其他应该述职的内容。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述职应形成书面的《***会长****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律协秘书处;会长、副会长在书面述职的同时,应当在理事会上进行口头述职。

第四条  理事会应对述职人的述职结合会长所作的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一并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第五条  本制度自金华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  本规则由金华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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