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11年10月28日经市律协四届三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规范金华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建立分工科学、职责清晰、活动规范、运转高效、决策民主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金华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同时邀请律协党委以及司法行政领导出席会议。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主要职责:

(一)制定措施,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浙江省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二)拟定金华市律协年度(阶段)工作计划、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三)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日常工作的分工;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提交会议议题;

(五)决定权限范围内的财务开支;

(六)批准律协秘书处工作计划、工作规范及规章制度;

(七)听取律协秘书处工作情况汇报,提出解决问题方案;

(八)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处理意见;
  (九)讨论、决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重大事项;

(十)处理协会其他应急工作。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经会长决定或者分管副会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题由会长确定,或由分管副会长、秘书长提议,会长确定。

在决定会长办公会议议题之前,会长应征求司法行政和律协党委的意见。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方式、时间、地点由会长确定,或由副会长、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确定。

第七条   确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的,由协会秘书处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各副会长以及应当出席会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人员,同时告知会议议程。

会议通知主要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传真、书面邮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

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进行网上征求意见,并进行表决。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定,会长签发,印发与会人员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由律协秘书处负责执行,若在实际执行中遇到新问题,需要变更原决议,应当及时向会长报告并另行安排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由会长、副会长本人出席;会长、副会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向会长请假并经批准。

会长、副会长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累计五次不参加会议,其会长、副会长职务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的回避。

第十四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召开时,协会秘书处派人做好考勤和会议记录工作,并进行备案保存。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金华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金华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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