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8日经市律协四届三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2025年2月11日市律协七届十次会长办公会议修订)
为了明确金华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完善决策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金华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名誉会长、常务理事及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由会长决定是否列席。会议同时邀请司法行政以及律师行业党委领导出席。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司法行政部门、上级律协有关律师工作、律协工作的决定和意见;
(二)负责督促、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讨论、审定本会规章制度等草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研究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算报告,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和审议;
(五)提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建议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
(六)听取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意见;
(七)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临时常务理事会,提出会议议案;
(八)讨论、研究秘书处的机构设置(除秘书长、副秘书长外),决定人员聘任、员工薪酬、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重大事项;
(十)其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责。
第二章 会长办公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经会长决定或者分管副会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方式、时间、地点等由会长确定,或由副会长、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确定。
在确定会长办公会议议题之前,会长应征求司法行政和律师行业党委的意见。
第六条 确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的,由秘书处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或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各副会长以及应当出席会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人员,同时告知会议议题。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由会长、副会长本人出席;会长、副会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副会长应向会长请假并报秘书处备案,会长应向行业党委书记请假。
会长、副会长在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劝其辞去职务,本人不辞去职务的,其职务自动终止。
第三章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
对议题的表决一般采用举手形式,特殊事项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通过微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征求意见,并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由秘书处督促或负责执行,若在实际执行中遇到新问题,需要变更原决议,应当及时向会长报告并另行安排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决议,应由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定,报会长签发,印发与会人员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召开时,秘书处派员做好考勤和会议记录工作,并进行备案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金华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金华市律师协会七届十次会长办公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