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2年2月24日经市律协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切实履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提高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效率, 根据《金华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金华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是金华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能:

(一)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作出本会的工作安排;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五)决定权限范围内的财务开支;

(六)制定本会具体的活动计划;

(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八)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九)选举、罢免、增补副会长;

(十)决定召开理事会;

(十一)理事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在副会长中推举一名召集和主持人。

常务理事会会议方式、时间、地点由会长确定,或由副会长、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确定。

第五条   确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的,由协会秘书处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各常务理事及应当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其他人员,同时告知会议议题。

会议通知主要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传真、书面邮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若常务理事会未达有效人数,则常务理事会应暂停召开,由秘书处再次发出召开常务理事会的通知;第二次召开时,若仍不能达到有效人数,但超过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可召开常务理事会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向秘书长请假并经批准。

常务理事无故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任期内累计四次不参加会议的,其职务自动取消。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表决权时,每名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涉及人事任免的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常务理事会不实行委托表决。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议题由会长提出并召集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也可以按工作分工由副会长、常务理事或秘书长提出,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议题之前,会长应征求司法行政和律协党委的意见。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参加人员除常务理事外,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同时邀请司法行政领导和律协党委领导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督促、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新问题,需要变更原决议,应当及时向会长报告并另行安排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全面反映会议内容;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定,报会长签发后,印发各与会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常务理事以及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十四条   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时,协会秘书处派人做好考勤和会议记录工作,并进行备案保存。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金华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金华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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