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2年2月25日经市律协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理事会的职责,保证理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金华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金华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

(一)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增补理事会个别理事;

(三)选举、罢免、增补常务理事;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五)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等行业管理制度;

(六)决定权限范围内的财务开支;

(七)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协会的年度财务报告;

(九)其它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在副会长中推举一名召集和主持人。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方式、时间、地点由会长确定,或由副会长、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确定。

第六条   确定召开理事会会议的,由协会秘书处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各理事及应当出席理事会的其他人员,同时告知会议议题。

会议通知主要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传真、书面邮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确定。理事会会议如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提议的内容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后作为理事会会议议题。

在向理事会会议提交议题之前,会长应征求司法行政和律协党委的意见。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若未达有效人数,则理事会会议暂停召开,由秘书处再次发出召开理事会会议的通知;第二次召开时,若仍不能达到有效人数,但超过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向秘书长请假并经批准。

理事无故两次不参加会议或累计三次不参加会议者,其理事职务自动取消。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涉及人事任免的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理事会不实行委托表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参加人员除理事外,秘书长、副秘书列席会议,同时邀请司法行政领导和律协党委领导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以及秘书处负责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新问题,需要变更原决议,应当及时向会长报告并另行安排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全面反映会议内容;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定,报会长签发后,印发各与会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在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理事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

第十五条   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召开时,协会秘书处派人做好考勤和会议记录工作,并进行备案保存。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金华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金华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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