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律师协会会员在职学习获取学位表彰奖励办法

各律师事务所、各联络小组、义乌、永康分会:

    2011年11月9日下发的《关于对协会会员在职学习获取高学位给予表彰奖励的通知》(金市律协[2011]28号)中,奖励对象为2011年6月17日(四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该文件)之后在职学习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个人会员(限专职律师),在此之前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不在奖励范围。

特此说明!

 

附件:会员在职学习获取高学位奖励申请表.doc
 

                                                    金华市律师协会

                                                    2011年11月30日

 

 

关于对协会会员在职学习获取高学位

给予表彰奖励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联络小组、义乌、永康分会: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律师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广大律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提高学历,强化业务素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和《金华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给予获取硕士以上学位的个人会员相应表彰奖励。

一、奖励对象:

奖励在职学习获取硕士以上学位的个人会员(限专职律师)。

二、奖励原则: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三、奖励方法:

奖励方法为奖金奖励和证书奖励。

四、奖金标准

获取硕士学位的奖金额为3000元。

获取博士学位的奖金额为10000元。

五、会员申报:

获取学位的会员向市律协书面申报;申报时应提供学位证书原件核对;会员应如实申报,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取消奖励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协会审定:

会员申报后,由协会秘书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会长批准后发放奖金和证书。

七、奖金安排:

奖金由市律协在会费中作专项安排。

本办法于四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即日起生效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