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1年3月16日金华市律师协会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13日金华市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通讯表决修订,2023年11月15日金华市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讯会议)修订)
为规范金华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金华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金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华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金华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组织会员就某一律师业务领域开展调研、论证、培训、指导、交流、合作、总结、宣传的常设工作机构,接受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授权业务研究指导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委会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专委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了解和研究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从专业角度就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关注行业动态和变化,探索和研发涉及本专业新的服务产品或服务形式,不断拓宽本专业业务领域和渠道;
(三)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实务拟定业务发展方向、操作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组织本专业业务的律师参加全国、省律协组织的业务交流和培训;
(五)在本协会内部或与本专业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理论实务探讨、业务交流、案例辨析等活动;
(六)对协会提交或会员呈交的,有重大法律争议或涉及本行业较为复杂疑难的典型案件进行专门研究、分析、诊断,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七)在省、市律协的指导下,参与国内同行或国际组织以及境内外律师业务交流和合作;
(八)收集、整理、编辑、出版专业文集,印发信息资料;
(九)承担市律协常务理事会交办或市律协专门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专委会机构设置
第四条 专委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本市律师业发展的需求和本专业委员会活动开展情况决定。
第五条 各专委会每届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由执业律师组成,每个专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五人,不超过五十人。
第七条 每位律师可同时申报或担任两个专委会委员,但不得在两个专委会同时担任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第八条 各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二名。
第九条 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任职由会员自愿申报,竞选上岗。竞选办法由市律协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申报同一委员会主任班子成员必须分属于不同律师事务所。本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再担任各专委会委员。本届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各专委会委员。
第十条 专委会主任可提名该专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报业务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专委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本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专委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在本专业领域内专家、学者或有关单位领导担任专委会的专业顾问。
第四章 专委会人员产生
第十三条 担任专委会委员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对本专业有浓厚兴趣且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热心专委会工作和公共事务,有奉献精神;
(五)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六)从事律师业务或相关业务三年以上;
(七)本专业业绩突出,承办过有影响的案件或曾在省级专业会议、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与本专业有关的文章。
第十四条 各专委会初始委员由业务指导委员会根据会员本人申报以及专委会的规模和委员条件确定。律师在上级律协相关专业委会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属于市律协相应专委会的当然委员。
第十五条 各专委会委员增补,由会员本人向专委会提出申请,并经专委会主任或三名委员联名推荐,报业务指导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要求退出专委会的,由其本人递交书面申请,经专委会主任同意后报业务指导委员会备案。
专委会委员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视为自动退出。
专委会委员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七条 专委会委员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应取消其委员资格。委员不再从事律师职业或调离本市执业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的,经业务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的,经业务指导委员会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免职。
第二十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职位出现空缺时,由业务指导委员会提名,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也可以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指定常务理事或理事兼任。
第二十一条 市律协对各专委会人员变动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章 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的权利义务:
(一)主持制定本专委会届内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本专委会的各项业务研讨、论证、培训、交流、合作和指导活动;
(三)发布本专委会的活动信息和有关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或委托事务;
(四)代表本专委会参加省律协相关活动或社会活动;
(五)提名本专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名委员增补、退出和取消的名单;
(六)负责本专委会活动经费的筹集和预算的编制报批以及经费的使用;
(七)向业务指导委员会或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请示报告有关工作事项;
(八)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专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享有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增补委员联合提名权;
(三)对本专委会的经费使用享有建议和监督权;
(四)应主动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五)应注意收集本专业领域内的信息,接受会员对本专业法律业务的咨询;
(六)每年应提交一篇以上专业论文或调研文章;
(七)不得损害本专委会的利益和声誉;
(八)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章 专委会活动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专委会应在每年十二月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交业务指导委员会审定汇总后,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专委会每年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活动,原则上不少于两次,平时可通过设立网络微信群或电子邮箱等其他方便、灵活的方式开展日常联络和业务交流。
第二十六条 各专委会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专题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并选择适当时机汇编印制专业论文集。
第二十七条 各专委会活动时,应提前七天通知委员,并报告市律协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各专委会活动时,专委会秘书长应负责组织作好活动记录,重要活动应形成书面纪要,事后转发全体委员,并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专委会每年应当向理事会进行述职报告,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章 专委会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专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为:
(一)上级律协和市律协拨款;
(二)会员赞助;
(三)其他行业协会或部门在项目合作或活动中的出资及赞助;
(四)其他来源。
第三十一条 各专委会活动时,由主任主持拟定预算方案,交业务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专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在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议作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