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6日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律师协会公务活动,切实加强公务活动经费管理,制止铺张浪费,促进行业自律建设,依据《金华市律师协会章程》《金华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协会工作需要出差、接待等公务活动中涉及的交通、食宿经费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负责协会公务活动交通及食宿经费使用标准的制定、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协会公务活动应坚持高效务实、勤俭节约、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二部分 城间交通费和公杂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公杂费是指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城间交通乘坐飞机的,一般以经济舱为标准;乘坐铁路交通的,一般以高铁、动车二等座或普通列车硬卧为标准。因公出差人员如需自行提高乘坐需求的,超出以上标准的费用应自行负担,市律协不予报销。
情况紧急,飞机经济舱、铁路交通二等座票售罄的,经协会秘书长核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由市律师协会负担。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七条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因公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因公出差人员公杂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费用凭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安排公务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半。
如遇紧急情况,经协会秘书长核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由市律师协会负担。
第八条 在本市参加会议或者其他协会公务活动,交通出行由参加人员自行安排,费用不予报销。公务活动的承办单位,因活动需要集中安排车辆的,车辆费用应当在活动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三部分 食宿费用
第九条 因公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餐费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00元,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 因公出差人员需由市律师协会安排住宿并支付费用的,应在出差当地就近预定住宿用房。
预定住宿用房应参照同期网络订票平台上的均价标准,原则上不超过400元/日,超出部分自理。
出差如由接待方指定住宿地点,则根据实际情况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由市律师协会安排接待用餐并支付费用的,用餐不超过每餐人均150元,外事接待用餐不超过每餐人均200元,不得提供奢侈性消费,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组织相关活动、参加各类会议,并于会后安排工作用餐的,标准不超过每餐人均60元。工作餐不安排酒品。
第四部分 其他
第十三条 费用支付应严格按照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及财务制度等,原则上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因公务活动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应在发生后1个月内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及财务报销审批表。
因公务活动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取得票据的,由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经市律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律师协会的各项因公出差、接待等公务活动,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超过”不含本数,“日”指自然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金华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