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政许可事项提交材料要求
一、办理注意事项:
(一)新律师执业申请(专、兼职)、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及律师执业证注销等相关事项,须先网上进行申报(登陆省厅门户网站(www.zjsft.gov.cn)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系统),把所需办理事项的相关信息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平台如实输入并点击上报金华市司法局,申报成功后的申请单号注明在登记表或申请书的右上角,继后再向金华市司法局提交完整书面材料。各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平台中都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具体请咨询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0571-87054376)。
(二)按照办理相关事项的各项材料要求将提交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且用长尾夹固定),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将使用新的表格,相关新表格、合同范本均可从金华律师协会网站下载,网址是http://www.jhlsxh.com.cn
(四)行政人员办理时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律师行政许可事项提交材料要求
(一)新律师执业申请(专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填写要求:
(1)必须如实、详细填写所有栏目,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文字表述(即必须填写“无”),不能空格;
(2)登记表可以下载打印或复印后填写(尽可能打印);
(3)粘贴好一寸彩色蓝底近照;
(4)在联系电话中分别填写事务所电话和个人手机号码;
(5)个人简历从高中毕业后开始至今,时间精确到月,不可断档,一个月也不能少;
(6)奖惩栏目如实填写,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无”明确表述;
(7)个人执业申请书要求提出较为详细的申请,明确提出“要求执业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等要求作出承诺,签署姓名和日期;
(8)事务所鉴定意见应如实填写,文字不少于150字,主任签名并签上日期;
(9)登记表中的填表日期、个人申请日期和主任签字日期应有先后顺序或同一天,且须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近期;
(10)区县局审核应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因区县局无行政许可审核专用章,所以应加盖局印章)。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注意事项:申请人在领取实习考核登记表时应注意检查身份证号码、实习起止时间、考核结果等重要栏目是否有填错。
3、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浙江省司法厅制作的合同范本,该范本供各律师事务所参考,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动和调整,但关键条目不得减少。)原件(一式两份);
注意事项:合同可笔填或打印,合同不得修改,不得用不同颜色笔填写,注意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即专职)、聘用起止时间、保险条款(缴纳社会保险责任明确)、劳动薪酬(不可太笼统,提成比例必须明确)、主任签名、事务所盖章、签订时间等重要栏目的准确、到位、合法。
4、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籍不在金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临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与登记表上的填写一致。有学位证书的也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不是在浙江考取的或在外省转入浙江的,应提前申请调档。
(4)无其它职业证明:能专职律师执业的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城市街道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若申请人需要保存辞职证明的可提供复印件2份,但应提供原件审核。
注意事项:①申请从事律师职业前有单位的必须提供最后一个单位的辞职证明,不能提供正式辞职证明的(即正式有文号的公文)可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②申请从事律师职业前曾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或执业过的,必须提供最后一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离所证明(证明劳动合同已解除,财务、业务档案均已结清);③申请从事律师职业前有曾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则须提供法律服务所的离所证明,并由主管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证明;④无职业的提供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其某一时间段的无其它职业证明或失业证、应届毕业生报到证;⑤以上证明均须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时出具证明(证明无其它职业并对其第二职业予以监督)予以补充。
(5)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要求除离退休人员外,专职律师必须将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劳动服务保障站或就业管理处等类似机构;(6)党组织关系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除离退休人员外,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专职律师必须将党组织关系转至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并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行业党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证明。
5、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蓝底证件照一张(网上申报时需以JPG格式上传电子版照片,大小小于500K,文件名以英文小写或数字命名);
6、其它材料: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新律师执业证申请(兼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填写要求与申请专职的要求相同,还须注意:
(1)符合兼职律师条件的单位(国民教育系列的高校或法律科研机构,如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人事部门(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出具的该教师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并同意其到某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证明。
(2)登记表中(兼职律师工作单位)鉴定意见一栏中如实填写,加盖公章。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注意事项与申请专职相同。
3、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浙江省范本)原件(一式两份);注意事项与申请专职相同。
注意事项:合同可笔填或打印,合同不得修改,不得用不同颜色笔填写,注意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即兼职)、聘用起止时间、保险条款(社会保险应空白)、劳动薪酬(不可太笼统,提成比例必须明确)、主任签名、事务所盖章、签订时间等重要栏目的准确、到位、合法。
4、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并与登记表上的填写一致。有学位证书的也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不是在浙江考取的或在外省转入浙江的,应提前申请调档。
(4)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5)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建议提交,不做硬性要求)
(6)符合兼职律师条件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确从事法学教育或法学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到某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证明。
5、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蓝底证件照一张(网上申报时需以JPG格式上传电子版照片,大小小于500K,文件名以英文小写或数字命名);
6、其它材料: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专、兼)
与新申请执业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基本相同,不再需要提供实习证明,尽量提供原执业经历的有关材料。
(四)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专、兼)
1、《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填写要求:
(1)如实填写表格中相关信息;
(2)事务所、区县司法局填写意见、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转所需经省直协会审核;
(3)省内其他地市转入我市的,由其原执业地区地市级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经历证明(执业期间是否受过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并明确审查意见。
2、身份证明:与新律师执业申请的要求一致。
3、同意兼职证明:与新兼职律师申请的要求一致。
4、聘用合同:与新律师执业申请的要求一致。
5、原律师事务所离所证明:与新律师执业申请的要求一致。
6、党组织关系证明:与新律师执业申请的要求一致。
7、律师执业证原件。
8、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蓝底证件照一张,与新律师执业申请的要求一致。
9、如系原所合伙人、负责人、或派驻律师还须先办理相关手续;
10、省厅审核并制作完毕后,非当年新证人员应持新领的执业证到市局加盖年度考核章。
(五)注销律师执业证
1、申请书:明确申请注销执业证要求,表明理由(尽量不要用个人原因这类模糊理由),申请人签署姓名、注明申请时间。
2、律师事务所离所证明:必须注明劳动合同已解除,财务、业务档案均已结清,同意离所(表达清楚即可)。
3、律师执业证原件(遗失的提供登报作废声明及相关表格,一并办理注销手续)。
注意事项:网上注销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并与书面申请注销的原因一致。
(六) 资格档案、执业档案的调取
1、《调档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事务所出具的同意调档申请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原件(曾在外省有执业经历的律师需到金华申请执业的人员)及复印件1份。
注意事项:(1)申请调档时间应在取得实习证后即申请调档;(2)申请人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须到省司法厅网站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中进行调档网上申报,通过网上查询调档进展情况,待档案到省司法厅后向市司法局提交执业申请材料。
(七)遗失或毁损律师执业证补办
1、《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省一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律师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律师执业证》;
4、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蓝底证件照一张;
5、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一些基本材料。
注意事项:(1)申请表中相关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事务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遗失声明”中包括姓名、执业证号及执业证上的流水号等主要信息,建议在浙江省法制日报上刊登(格式正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