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刑辩理论水平 促进民主法治建设

提高刑辩理论水平 促进民主法治建
——“刑辩实务研讨会”贺词

                金华律师协会会长 汪 宁

各位领导、各位律师同仁:大家上午好!
   
在春暖花开,万象更新的季节,省律协刑专委和金华律协刑专委共同举办的“刑辩实务研讨会”在这里召开,首先请允许我代表金华律师协会向莅临会议的省律协领导、金华市司法局领导、省律协刑专委领导、刑专委委员以及其他参会的各位律师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这次研讨会的举行,对提高我省刑辩律师的理论水平,促进刑辩律师的业务交流,提升刑辩律师的职业技能以及增强刑辩律师的风险防范意识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会进一步推进金华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这里我也要向会议的组织者表示感谢!

在坐的律师同仁多数是全省刑辩律师中的精英,籍此机会,我还想说,要特别感谢你们对刑事辩护领地的坚守。为什么说坚守呢?因为近些年来,在刑辩律师随时面临刑事追究的司法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业界精英不再从事刑辩业务,刑辩业务全面萎缩,刑辩率屡创新低,有志于刑事辩护的律师们感受到前所未有的艰难。在我们业界也有一种倾向,一说起大牌律师似乎就是做证券、上市、融资等高端业务的律师。而你们——在坐的刑辩律师们,本着对职业的热爱,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始终坚守在刑事辩护这个领地上,对此,行业应该向你们表达一份敬意!

此外我还想说,对刑事辩护的作用和前景我们应当充满信心。律师刑辩是中国民主法治社会推进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律师行业最有价值的业务,因为它与人的自由和生命相关。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的权利受到格外重视和保护。中国在历史上曾经是一个长期封建专制的国家,它的突出特点就是“人治”,反映在刑事案件中,重口供、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等定式思维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的司法人员。刑辩律师最突出的作用就是在控辩式的架构中发挥制衡作用,防止司法滥权,不使无辜的人受刑事追究,使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如何保护,体现了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律师辩护的正义性也在此表现得最为明显。在这里,我引用一句法律界老前辈江平先生的话,他说,我始终认为,律师作用的有无及大小是衡量和检验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及水平的晴雨表、试金石。他还进一步说,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由此可见律师在民主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目前,尽管重庆的李庄案、北海律师的伪证案、贵阳律师被驱逐等事件的消极作用不可低估,尽管“三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尽管刑辩律师还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但我们应该看到国家法治的希望。

各位同仁,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我们刑辩业务发展有了更广阔的空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体现了我们的司法进步和法治文明;辩护律师介入提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转为辩护人,也体现了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利的尊重。因此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我们的刑辩律师一定会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事实上,通过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社会已经看到了律师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刑辩律师现在可以说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是前所未有,机遇大于挑战。对此我们要有信心,要有作为。

另外,在坐的有不少青年律师,我还想对我们青年律师说几句。青年律师是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是我们行业的希望。刑辩可以说是律师成长的摇篮,成功的舞台。律师从业所需要的各项最基本的能力,如表达能力、判断能力、应急能力、庭审驾驭能力等都可以在刑事辩护过程当中得到锻炼和提高。纵观扬名世界的大律师,无一不是在刑辩舞台上获得成功的。希望你们肩负起行业的期望和职责,为推进国家民主法治的进程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预祝我们这次研讨活动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1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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