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律协各联络小组(分会):
《金华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庭审活动观庭评议制度》已经市律协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律协。
金华市律师协会
2016年7月14日
金华市律师协会
律师参与庭审活动观庭评议制度
(2016年7月13日金华市律师协会
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观庭的目的和定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办案质量,提升律师队伍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参与庭审活动观庭评议制度是指律师协会指派特定人员通过到庭旁听,对本协会律师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辩护(代理)表现、办案态度、办案质量、庭审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第二章 观庭对象的确定
第三条 观庭的对象为本市律师出庭辩护(代理)的案件庭审活动。重点是重大疑难、群体性或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
第四条 观庭对象的确定。
观庭对象由下列二种方式确定:
(一)由市律师协会观庭人员从法庭庭审案件中随机确定。
(二)根据市律师协会的指派,由律师事务所推荐的案件中确定。
以第(二)种方式确定的观庭案件,经办律师应在开庭前三天,及时将开庭时间和地点报告市律师协会或观庭人员,并提供基本案情、起诉书复印件、答辩状复印件等诉讼文书。
第三章 观庭人员的组成
第五条 观庭人员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司法行政律师管理科室人员组成。
第六条 每次观庭,其观庭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四章 观庭评议内容
第七条 观庭人员对观庭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观庭评议:
(一)出庭律师仪容仪表及举止。
(二)出庭律师到庭时间。
(三)出庭律师的辩护(代理)准备是否充分,诉讼环节是否按程序规则尽心履职。
(四)出庭律师在庭审中是否正确使用法言法语,特别是出庭律师是否存在侮辱、诽谤、攻击法官、检察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同行的言行。
(五)出庭律师的其他执业规范行为。
第八条 观庭人员应在观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出庭律师的庭审活动作出评议。
第五章 观庭评议的反馈与监督
第九条 观庭人员应将观庭评议结果反馈出庭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出庭律师在庭审中表现不当,有损律师形象和声誉的,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律师协会。
第十条 出庭律师表现优秀的,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出庭律师在庭审中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市律师协会将依据《金华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观庭评议结果列入律师的职称评定、评选先进及年度考核的评定条件和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