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介绍
原告楼洪飞于2015年3月7日获得注册号为13869740,注册的类别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商标名称为“聪明棒 +congmingbang”注册商标专用权,2016年6月14日原告楼洪飞以被告金华市骏达箱包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萌宝宝母婴旗舰店”内销售带有“聪明棒”字样的拼接积木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华市骏达箱包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7万余元。
本律师接受被告金华市骏达箱包有限公司委托后,经法律上的论证后采取以“聪明棒”系一种玩具产品的通用名称,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正当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策略,本案的难点在于要想将“聪明棒”这一网络热搜词汇认定为产品通用名称,该如何进行收集证据和举证的问题。
本律师作为被告金华市骏达箱包有限公司一方的委托代理人,积极调查取证获取到:1、“聪明棒+congmingbang”商标申请前新浪博客博主“欣欣”对涉案产品描述的聪明棒产品名称;2、涉案商标注册前京东店铺“优加玩具”(温州橙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直在销售的“聪明棒”玩具;3、涉案商标注册前新浪微博博主们对涉案产品名称的认识;4、涉案商标注册前百度文库对涉案产品的名称披露,百度视频中对涉案产品教学配有的音频介绍;5、楼洪飞在商标获得注册前申请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及产品视图;6、通过谷歌搜索涉案产品在商标注册前国外使用情况;再审和商标无效宣告过程中我方补充递交了证据7、涉案商标获得注册前在国家级和省级期刊上披露的涉案产品名称;8、我国教育部门对涉案产品用于教学游戏披露的涉案产品名称;9、中国婴童用品协会对涉案产品认定为“聪明棒”系产品通用名称的公函等系列证据。
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和获准注册前,从商品来源、销售者、消费者(商品买家)、以及作为商品使用者的广大儿童对“聪明棒”的一个统一的认知角度可知,“聪明棒”作为一种从国外引入中国的儿童积木玩具,在中国普遍为我国社会公众所知晓和使用,证明“聪明棒”是为相关公众普遍认为的能够指代一类玩具商品的名称,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
被告方提供的有关“聪明棒”的证据是否构成一种玩具产品的通用名称,被告的使用是否系正当性使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聪明棒”构成通用名称,二审法院认为构成通用名称的证据不充分,判定我方构成侵权。最终“聪明棒+congmingbang”及其近似商标因申请前构成通用名称和不正当获得注册被宣告无效,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楼洪飞的起诉。
本案带来的社会影响:
本案中,“聪明棒”是淘宝网上一款爆款玩具产品,楼洪飞将“聪明棒+congmingbang”抢注为注册商标,就是将电子商务平台上热搜词注册为商标然后提起诉讼,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互联网上的热搜词是否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众和广大网民能够共同使用的公众资源,能否成为某人或某单位独占,获得知识产权法赋予的一种知识产权权利。从金华市骏达箱包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多方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一种玩具商品“聪明棒”,起源于网络又在网络上的电商平台中火爆销售,而该商品名称又非原告独创,“聪明棒”作为一种玩具商品名称是广大网民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并不能因为楼洪飞获得涉案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证书而独占广大网民共同创制出的一种玩具商品“聪明棒”的商标专用权。
本律师建议:1、作为电商平台上店铺经营者要经常关注商标局网站的商标公告文件,必要时提出商标异议,在商品生产和销售之前,做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商标和专利的检索工作,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2、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商标注册案件审查过程中,特别是对于近呼于产品名称的商标注册能加强在各大电商平台中进行检索查询并适时提出审查意见。该案系电商平台上热搜词被抢注为注册商标的一起典型案例,互联网环境中网民广泛使用形成的产品名称能否被认定为社会公众对某类商品约定熟成的通用名称,将是当前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趋势下对知识产权法律认识和知识产权案件举证带来的影响,是考验我们律师代理案件和司法审判实践观点更新的又一重大研究课题。
2019年3月13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半个版面刊登了该案
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 王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