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浦江县某某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
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 楼冠敏 严晨露
一、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0日,张某某的浙GH003Q尼桑轿车因交通事故受损。该车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营业厅定损为156170元,后经浦江县某某汽车修理厂修理并支付了修理费167740元。2015年8月修理厂将该车交付张某某,即发现该车存在严重问题,无法正常使用。2017年4月张某某向县消协投诉,双方于2017年4月24日在浦南市场监督管理所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一、被诉方将争议标的[浙GH003Q]白色日产GT-R送尼桑4S店维修,4S店由投诉方定;二、4S店按保险定损单上的零配件全部重新检修,如有不是原装正品新配件,则必须重新调换为原装正品新配件,右侧车门车窗漏风气囊灯异常等问题一并解决;三、所有在4S店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诉方承担;四、4S店修理完成后,被诉方需三日内支付完所有费用,若迟延支付耽误提车被诉方应向投诉放支付300/天的违约金”。但修理厂一直未与张某某去4S店确定修理范围和修理费用。后依法起诉。
二、争议焦点:
被告浦江县某某汽车修理厂为原告张某某的浙GH003Q尼桑轿车修理时所更换的零配件是否是尼桑新的合格的配件,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况。
三、产品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
根据《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代询价单)》,事故车应更换配件46件,其中保险杠通风网等32件更换了新配件;保险杠泡沫(前) 1件未见安装;保险杠(前)等13件更换了拆装旧件。
四、代理意见:
原告方:1、原告的浙GH003Q尼桑轿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在被告处修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鉴定书为证,应予认定;2、2015年8月被告将该车交付给原告,原告即发现该车存在严重问题。被告方在修理汽车并更换零部件产品时以假充次,以真充好,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3、关于被告提出抗辩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方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厂里修理汽车,享受了修理服务,既可以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侵权之诉,也可以基于合同法提出合同之诉,两种请求权的竞合,原告可以择一维权,并不矛盾;4、2017年4月24日在浦南市场监督管理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综上,要求被告承担尼桑4S店对浙GH003Q尼桑轿车重新修理后的所有费用,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赔偿三倍修理费。
被告方:1、原、被告间的关系是修理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依据不足;2、被告在履行修理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配件都是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定过损的,不存在期诈的行为;3、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7条,原告现在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也已超过了机动车维修竣工保证期。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一审法院:【支持退一赔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诚实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修理原告的汽车时未经原告同意使用非全新配件,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由此收取的修理费应退还原告,原告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要求被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试告退还修理费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予以支持。
六: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修理合同合法有效,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有鉴定报告能够证明某某汽修厂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某某汽修厂提出张某某及定损单位并未要求更换全新配件,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供用户选择。 本案根据鉴定机构的补充说明,鉴定报告中的“非全新配件”为修复配件,而某某汽修厂在使用案涉12 件修复配件时,并未向张某某标识并供其选择,均系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形下为之,违反诚信原则,故某某汽修厂称“非全新配件”系库存件与事实不符,称张某某及定损单位未要求更换配件必须是全新的因而使用“非全新配件”没有乐法律依据。虽案涉车辆在修理后至张某某向某某汽修厂主张权利合期间,张某某有继续使用车辆、案涉车辆通过检测和年审等情形,均不足以推翻鉴定报告对案涉车辆在修理时使用“非 全新配件”且的认定, 两者并不矛盾和对立。再者,案涉车辆在鉴定现场勘查时,双方均是在场的,某某汽修厂并未对鉴定对象提出质疑,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原审中也未申请重新鉴定,结合鉴定机构二审中提供的《回复函》,本案《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有充足的依据,且不存在鉴定程序违法及不具备鉴定资格等情形,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着权益保护法》保护。原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并看不出,根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