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征收补偿案

房屋租赁、征收补偿

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  徐嘉悦

【基本案情】张某于2017年5月8日将某处店面房出租给金某,租赁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张某交付了租赁房屋,金某支付了租金。2018年3月份,该租赁房屋系政府房屋征收范围,政府要求张某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房屋腾空并交付,可获得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2%的奖励金。从张某与金某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期限可得知,该租赁时间已于2018年5月7日到期,金某理应办理该房屋,但金某认为,其作为租赁方对房屋征收的拆迁补偿款也应享有份额,故在房屋租赁期限到期的情况下,仍不愿意搬离,要求张某支付其一笔房屋征收的补偿费用。张某无奈,若金某不按时搬离则将影响张某被征收房屋的奖励金,故于2018年5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立即腾空房屋及支付继续占用租赁房屋期间的费用。一审中,金某答辩,其作为租赁户,应获得房屋征收款中关于停产停业的补偿款项,若张某能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其,其即搬离。 

【争议焦点】张某与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与本案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金某辩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代理意见】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且金某提出的关于房屋征收款中的停产停业补偿,与本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提起诉讼,若到期未搬离造成张某的奖励金的损失对金某自身也是十分不利的。

【基本案情】张某于2017年5月8日将某处店面房出租给金某,租赁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张某交付了租赁房屋,金某支付了租金。2018年3月份,该租赁房屋系政府房屋征收范围,政府要求张某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房屋腾空并交付,可获得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2%的奖励金。从张某与金某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期限可得知,该租赁时间已于2018年5月7日到期,金某理应办理该房屋,但金某认为,其作为租赁方对房屋征收的拆迁补偿款也应享有份额,故在房屋租赁期限到期的情况下,仍不愿意搬离,要求张某支付其一笔房屋征收的补偿费用。张某无奈,若金某不按时搬离则将影响张某被征收房屋的奖励金,故于2018年5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立即腾空房屋及支付继续占用租赁房屋期间的费用。一审中,金某答辩,其作为租赁户,应获得房屋征收款中关于停产停业的补偿款项,若张某能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其,其即搬离。 

【争议焦点】张某与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与本案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金某辩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代理意见】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且金某提出的关于房屋征收款中的停产停业补偿,与本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提起诉讼,若到期未搬离造成张某的奖励金的损失对金某自身也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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