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申请执行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卢某申请执行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 张大阳

卢某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5胜诉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由D市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中卢某同该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履行期间内的2016年,因某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竺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S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S市公安机关以民事判决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发函请D市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某公司遂未按照原和解协议继续履行。2016年11月,S市人民法院判决竺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根据刑事案件计算方式认定按约定已支付利息抵扣借款本金。2018年,某公司以此为由,向省高院提出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省高院经审查认定,非吸类犯罪中单个借款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且刑事案件认定借款本息金额同民事案件认定借款本息金额应各自按照不同部门法规则进行,不可机械等同混淆,故驳回某公司再审申请。省高院驳回后,D市人民法院依卢某申请恢复执行,并依法冻结扣划了执行款。某公司为规避执行,逃避义务,认为案件应由S市法院与刑事案件一并执行,对执行管辖及冻结扣划行为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D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后,D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某公司执行异议,本案继续执行。

本案系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具体情况为执行过程中发生民事判决事实部分同侦查中的犯罪事实中的一部分发生交叉。处理上述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援引的依据仅为《浙江省高院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浙高法[2013]241号)第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七条,严格意义上上述依据前者仅为省级司法机关的内部办案参考,后者为两高一部的办理意见,并非司法解释。本案具体适用哪个,是否应当移送和刑事案件一并执行为争议焦点,在没有明确法律规范可以援引的情况下,代理律师,最终D市人民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提出的意见,本案继续执行,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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